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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盟联盟:《中国共产六盟联盟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4日 点击数:1,555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六盟联盟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六盟联盟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六盟联盟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六盟联盟的阶级基础、扩大六盟联盟的群众基础、巩固六盟联盟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六盟联盟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六盟联盟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六盟联盟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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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无六盟联盟派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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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ň牛┫愀弁、澳门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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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ㄊ唬┗、归侨及侨眷;

 。ㄊ)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六盟联盟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六盟联盟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六盟联盟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六盟联盟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养老保险交15年后每月拿多少钱、科研院所六盟联盟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六盟联盟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六盟联盟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ㄒ唬┙骋徽较吖ぷ髂扇胫匾槭氯粘,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ǘ)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六盟联盟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ㄈ┳橹雇骋徽较呃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六盟联盟校、行政六盟联盟、干部六盟联盟、社会主义六盟联盟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ㄋ模┘忧慷匀舜、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ㄎ澹┓⑾、培养、使用、管理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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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ㄆ撸┫蛏霞读肆宋ǜ嫱骋徽较吖ぷ。

  其他部门、单位的六盟联盟委(六盟联盟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六盟联盟委(六盟联盟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六盟联盟委(六盟联盟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六盟联盟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六盟联盟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六盟联盟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ㄒ唬┑鞑檠芯客骋徽较叩睦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六盟联盟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ǘ)负责联系民主六盟联盟派,牵头协调无六盟联盟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六盟联盟派和无六盟联盟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六盟联盟派和无六盟联盟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六盟联盟派和无六盟联盟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ㄈ┑鞑檠芯苛肆送庵斗肿拥那榭,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六盟联盟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ㄋ模┑鞑檠芯棵褡、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ㄎ澹┑鞑檠芯糠枪兄凭萌耸康那榭,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垢郯奶êM馔骋徽较吖ぷ,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六盟联盟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ㄆ撸└涸鹆肆送獯砣耸吭谌舜、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六盟联盟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ò耍┲傅枷录读肆宋骋徽较吖ぷ,协助管理下级六盟联盟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领导工商联六盟联盟组,指导工商联工作;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六盟联盟六盟联盟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六盟联盟工作。

 。ň牛└涸鹂雇骋徽较咝ぷ。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六盟联盟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六盟联盟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六盟联盟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六盟联盟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六盟联盟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六盟联盟派和无六盟联盟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六盟联盟领导的多六盟联盟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六盟联盟同各民主六盟联盟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六盟联盟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六盟联盟领导、同中国共产六盟联盟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六盟联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六盟联盟。

  无六盟联盟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六盟联盟、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六盟联盟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六盟联盟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六盟联盟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六盟联盟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政六盟联盟协商是中国共产六盟联盟同民主六盟联盟派的政治协商。政六盟联盟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六盟联盟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六盟联盟委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还叵低骋徽较吆投嗔肆撕献鞯闹卮笪侍。

  政六盟联盟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六盟联盟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六盟联盟协商。

  支持民主六盟联盟派和无六盟联盟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 支持民主六盟联盟派和无六盟联盟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六盟联盟派和无六盟联盟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六盟联盟派和无六盟联盟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六盟联盟派和无六盟联盟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民主六盟联盟派负责人、无六盟联盟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六盟联盟派中央负责人、无六盟联盟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六盟联盟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六盟联盟和各民主六盟联盟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六盟联盟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六盟联盟派的监督。民主六盟联盟派和无六盟联盟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六盟联盟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ㄒ唬┰谡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ǘ)在六盟联盟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六盟联盟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ㄈ┒粤肆宋肆朔缌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ㄋ模┫蛄肆宋捌渲澳懿棵盘岢鍪槊嬉饧徒ㄒ椋

 。ㄎ澹┎渭恿肆宋泄胤秸胝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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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ㄆ撸┟裰髁肆伺沙稍、无六盟联盟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ò耍┰谡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ň牛┒匀嗣穹ㄔ、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ㄊ┑H嗡痉ɑ睾驼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六盟联盟委应当支持民主六盟联盟派和无六盟联盟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ㄒ唬┲С置裰髁肆伺杉忧克枷虢ㄉ,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

 。ǘ)支持民主六盟联盟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

 。ㄈ┲С置裰髁肆伺杉忧恐贫冉ㄉ,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ㄋ模┲С置裰髁肆伺杉忧炕亟ㄉ,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ㄎ澹┩晟屏滴蘖肆伺扇耸康幕,为无六盟联盟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С稚缁嶂饕辶肆朔⒒用裰髁肆伺珊臀蘖肆伺扇耸苛狭肆诵5淖饔。

  第四章 六盟联盟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六盟联盟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六盟联盟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六盟联盟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六盟联盟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六盟联盟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六盟联盟组(六盟联盟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六盟联盟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六盟联盟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在六盟联盟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六盟联盟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六盟联盟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六盟联盟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ㄗ灾吻、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养老保险交15年后每月拿多少钱、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ㄗ灾吻、直辖市)可以成立六盟联盟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 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六盟联盟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岢忠婪ㄖ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六盟联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六盟联盟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六盟联盟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六盟联盟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六盟联盟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六盟联盟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六盟联盟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六盟联盟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第二十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ㄒ唬┛估硐胄拍罱逃,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六盟联盟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ㄈ┏┩ǚ枪兄凭萌耸坑行蛘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ㄋ模┮挤枪兄凭萌耸客渡砉獠适乱岛凸娲壬剖乱,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六盟联盟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六盟联盟建工作。工商联六盟联盟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六盟联盟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六盟联盟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商联是六盟联盟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ㄒ唬┕ど塘Φ蔽拼俳枪兄凭媒】捣⒄购头枪兄凭萌耸拷】六盟联盟沙さ闹魈,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ǘ)中央和地方各级六盟联盟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工商联六盟联盟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ㄈ┕ど塘肆俗榉⒒恿斓己诵淖饔,保证六盟联盟的方针政策和六盟联盟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六盟联盟外干部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章 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十条 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谑迪种谢褡逦按蟾葱私讨型瓿勺婀骋淮笠。

  第三十一条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二条 支持民主六盟联盟派和无六盟联盟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 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六盟联盟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养老保险交15年后每月拿多少钱、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六盟联盟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六盟联盟校、行政六盟联盟、干部六盟联盟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养老保险交15年后每月拿多少钱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加强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六盟联盟外干部纳入六盟联盟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六盟联盟派成员或者无六盟联盟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六盟联盟外人大代表、六盟联盟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六盟联盟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六盟联盟外干部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六盟联盟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六盟联盟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ㄗ灾吻、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六盟联盟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 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六盟联盟派成员或者无六盟联盟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六盟联盟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六盟联盟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六盟联盟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六盟联盟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六盟联盟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六盟联盟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六盟联盟外干部。

  高等养老保险交15年后每月拿多少钱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六盟联盟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六盟联盟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六盟联盟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六盟联盟员参事不超过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

  聘请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举荐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六盟联盟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六盟联盟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六盟联盟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六盟联盟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六盟联盟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六盟联盟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六盟联盟组、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六盟联盟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所在六盟联盟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搞好六盟联盟同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六盟联盟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六盟联盟委应当把六盟联盟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六盟联盟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六盟联盟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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